山东省财政厅文件
鲁财采〔2016〕45号
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
省直各部门、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》(鲁政办字〔2016〕207号),进一步优化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,方便预算单位采购履行期限一年以上服务项目或者续签服务合同,提高采购工作绩效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采购履行期限一年以上服务项目
对服务内容、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,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项目,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5%的,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,可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总括合同。
采购人拟采购此类服务项目的,应通过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预采购”模块发起,并予以标识,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同意后,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。
采购结束后,采购人在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中录入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总括合同,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总括合同关联形成正式合同后,采购人以正式合同发起支付申请。
二、关于续签政府采购服务合同
对于《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》内的C类或F类服务项目,如果前期投入大、成本高、频繁更换服务商容易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成本,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、延续性强,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,经省财政厅核准后,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,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。
采购人需续签此类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,应通过“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”的“公文流转”模块,按年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,经核准后,可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。
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、数量、标准、金额原则上不变。续签合同金额确需增加的,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10%;必须超过的,应重新组织采购。
三、其他有关要求
(一)符合续签服务合同条件的项目,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采购。
(二)采购履行期限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,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总括合同的约定执行,执行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采购,不得续签服务合同。
(三)现已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,继续执行定点采购政策,定点服务价格可以低于定点服务商的投标报价。
以上规定自 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,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山东省财政厅
2016年12月23日